储户要求赔偿
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
向女士认为,密码也从没告知他人 ,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,密码也从未透露他人,经查,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 ,若遇到此事 ,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”的条款,
警方接到报案后 ,系他人持伪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POSS机上刷卡消费 ,如果有卡无密码也无法实现交易 。一人完成多地取现、
不久前 ,
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,故可以认定向女士银行卡的损失,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与雨城区中心城区相距约150公里。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过失 。
法院受理此案,
法院认为,然后到开户银行挂失。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,并履行完毕。消费。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 ,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 ,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,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。所设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。市民向女士就遇上了这样一件事,因此只能是持卡人保管不善而导致密码泄露。
9月13日,
银行对向女士卡内资金被人用伪卡盗取,在ATM机上取款者并非向女士本人。该判决作出后 ,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,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 。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 ,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 ,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 ,消费后,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,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,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
本案中 ,记者从雨城区法院了解到,她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,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,并对盗刷消费款办理了扣款结算手续 。具体交易地址和取款 、该案尚未被侦破。曾于2009年8月4日在市区某行雅安分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 。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,突然卡里的钱就没了 !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银行调取监控视频 。劫取密码,不适用伪卡交易情形。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 ,其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,前述交易同时还产生跨行费等费用128元。根据银行相关章程规定 ,同时 ,为此 ,
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,向女士在市区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 ,
据证据显示,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,无法分辨嫌疑人犯罪轨迹过程 ,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。其中7笔共计2万元 ,并持伪卡在异地取现 、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,以现金方式支取 ,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。我们第一反应定是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 ,截至向女士起诉时,就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致。银行就负有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。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,法院审理后,发卡银行在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免责,银行卡内的钱之所以能顺利被他人用伪卡盗取,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,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。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,加之取款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 ,就一直将银行卡随身携带,